2003年1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北京飞翔鸟经贸有限公司小吕快印部(下简称"小吕快印")拖欠富士施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施乐")货款一案进行仲裁。这本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商务纠纷案,但是记者一番调查,却发现事实并不那么简单--小吕快印一纸"反申请",也把施乐"告"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其反申请指出:施乐已经涉嫌以旧冒新、民事欺诈、非法经营等多项问题。其内容真的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为了进一步调查此事,记者首先采访了施乐公司,但是屡屡碰壁,所得到的结果要么就是"不清楚"、"不知道",要么就是"无可奉告",或者以"涉及公司经营机密"为由拒绝采访。记者不免疑窦顿生,要仔细看个究竟。
一纸诉状起波澜
记者在施乐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看到了事件的起因。
整个事情可以溯源到2000年9月,施乐与小吕快印于22日签定了一份编号为"00-2-0045"的《按张收费销售合同》,施乐向小吕快印提供"合格器材"和"合约服务",即一台6135型复印机和一台5100型复印机(其中5100型为旧机,作为备机使用),并向小吕快印提供合同规定的"合格器材"与"合约服务",在此前提下,小吕快印每期向施乐支付54000元的基本费用。分60个月付清,总价款为324万元。
在合同中,双方还规定了首付金额和时间:6135型先交纳付款保证金40万,5100型首付50000元,交付后装机。"如果客户未能按期付款,则施乐有权从客户支付的付款保证金中扣除应付款部分"。"在客户充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施乐应在本合同期满后10天内将客户支付的付款保证金退还给客户,其间不应计算利息。"
这两台机器陆续装机并投付使用。但是施乐在仲裁申请书中称,截至2002年10月30日为止,小吕快印按合同应该支付的款额为1503600元,但是只支付了付款保证金40万元、5100型首付金5万元、基本费用和超出印张费用463642.82元。小吕快印尚未支付的货款累计为489957.18元。经施乐"多次催要",小吕快印"以种种借口拒付",因此施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吕快印:
1、 支付货款共计2902357.18元,以及自2002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付货款的利息。
2、 并承担律师费25万元以及本案仲裁费用。
小吕快印:我们才是原告!
记者采访了小吕快印的董事长吕文魁先生。吕先生说,小吕快印"拒付",机器质量有问题是事实,但并非如施乐所说"以种种借口拒付",而是事出有因。
小吕快印在复印机的使用过程中,发现施乐提供的器材经常发生故障,特别是2002开始故障不断。他们发现,复印机的各个部件生产日期各不相同,甚至有出厂日期后的部件出现。小吕快印开始怀疑所购的6135型复印机是否为旧机以及是否合法进口。于是小吕快印一边找到了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的司雷律师咨询司法程序,一边开始了调查。
"一查真是吓了一跳",吕先生说"我们找到了原施乐高速复印机维修工程师李XX。"在李XX的录音中介绍,施乐复印机在90年代初左右进入中国,其5090型是全新的,而5390以及以后的型号都是旧的。"施乐是在旧的模拟机上加上了激光打印的系统和功能,5390以后的所有高速数码复印机就全是旧的了。"
李XX说,在国外施乐基本都是在以租赁的形式在做,没有人追究是新的还是旧的,而在中国是卖。所以施乐在国外从不忌讳新旧的问题,"在全球高端打印机市场,施乐的机器是旧的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了",而在国内却隐而不说。
由于复印机到用户手中之前计数器已经全部清零,因此很难鉴定机器是旧的。但是也并非完全无计可施,如果去施乐的保税仓库验机,就可以证明,但是必须要提请仲裁庭,由仲裁庭派有关权威机构去检测。
吕先生说:"我付给施乐数百万元的资金,得到的却是一台旧机器和不完善的服务,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他们(施乐)才是真正意义的被告。"
律师的观点
吕先生又介绍了司律师的观点:律师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小吕快印购买的6135型机器是旧的,因为在合同中只有作为备机的5100型明示是旧的,且该机器合法进入我国的文件都没有。由此司律师认为施乐在该合同中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问题恐怕不止是旧机。"我国对旧设备进口的监管非常严,手续复杂不说,机器设备进出口都要经过商检局的检验。据估计,施乐在为这种复印机报关的时候有可能是按新的来报关,或者以非一般贸易的形式报关,如以虚假的贸易方式报关的,该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为了查清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律师正在要求施乐提供整机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以及证明系争物合法性的其他证据等系列证明(此前,施乐一直拒绝提供这些证明,其理由是有关对机器的质量、新旧质疑以及进口报关方式与本诉讼无关)。
与此同时,司律师在仔细研究双方的销售合同之后,对这份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份合同虽然叫做《按张收费销售合同》,但是从内容来看,可以认定是融资租赁合同。而对于融资租赁,我国对外商尚有严格的限制,施乐并不具有该主体资格。
令司律师注意的另外一个疑点是发票。施乐出具给小吕快印的发票中,开列的项目是"施乐文件制作",但是在施乐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写着"在区内(保税区)技术资料的复印及制作业务。"很显然,小吕快印并不在上海的保税区内。
就此,小吕快印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反申请,请求:
1、 确认双方2000年9月22日签定的协议为附带服务条款的"融资租赁复印机合同",同时由于施乐作为外资企业,在国内不具备合法从事"货物租赁"、"融资租赁"的主体资格,确认合同无效。
2、 由施乐归还小吕快印保证金45万元。
3、 考虑到小吕快印确实断断续续的使用了施乐提供的机器,目前为止暂时要求施乐退还已收取费用的50%(计人民币228410.70元,不排除在机器的不合法性查清之后,小吕快印提出进一步的反请求)。
4、 仲裁费用由施乐承担,并补偿小吕快印支出的合理费用计5.1万元。
在采访过程中,小吕快印的吕先生表现的信心百倍,他说有十分的把握打赢这场官司,为自己"讨个公道"。"国内购买这种型号机器并非我一家,但只有我一个出来告",吕先生憨厚的脸上透出一种刚毅,又显出一丝孤独。
欺诈、走私、非法经营……如果情况属实,小吕快印将把施乐推进收购后最大的信誉危机漩涡中。尽管小吕快印与施乐相比实力不可同日而语,但法律是公正的,施乐能否渡过小吕快印这一关,还是一个未知数。
据了解,春节大假之后,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就此案进行仲裁,本报将跟踪报道。
转自:搜狐财经 作者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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