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阜阳市某包装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核商标授权等)期间,明知该公司业务员董某承接的生产“耐克”商标包装盒业务未取得“耐克”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安排公司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生产假冒“耐克”商标的包装盒30万余只,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两人被判处缓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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