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广药集团在起诉加多宝公司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加多宝公司在第30类“茶、茶饮料”商品上拥有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专用权,但广药集团没有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因此,广药集团以该广告语的使用会导致混淆为由,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帮助(在我国,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兜底法)。与此同时,广药集团启动对怕上火喝加多宝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注:当时新《商标法》尚未生效,因此不使用无效宣告的说法),还申请注册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
“怕上火喝×××”其实是一句功能性引导词,该短语的核心词在于喝什么,而不是“怕上火喝”。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025号行政判决书所述,“怕上火喝”含义简单、明确,指定使用在饮料制剂上,直接表示了产品具有降火的功能和用途,难以起到商标应当具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按照这份判决书的逻辑,既然怕上火喝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怕上火喝加多宝则因为加多宝的存在而与王老吉相区分,不会有消费者因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或“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而将王老吉、加多宝两种凉茶混淆,进而误认误购。因此,“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结论就顺理成章了。
2017年11月13日,加多宝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告,衷心感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怕上火”广告语一案作出公平公正终审裁决。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广东省高院关于此案的判决书时,发现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除广告语案外,围绕“怕上火喝×××”还有若干商标确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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