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近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退还货款9.1万元,并赔偿3倍损失27.3万元。
这一案件缘于去年3月,李某与于某共同出资,并以李某名义从京东购物网站自营店购买了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销售的350盒普洱茶,单价260元,共计9.1万元。收货后,李某、于某无意中发现,该商品内部包装纸正面标有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2********”,而反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0********”。同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8日。经查,正面编号为“QS532********”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反面编号为“QS53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实为云南另一家茶厂所有。
李某、于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伪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和京东商城告到法院,请求茶叶公司退还9.1万货款并10倍赔偿,请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认定,检测的一饼样品为普洱茶,样品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对此,茶叶公司仅口头抗辩案涉茶叶是先生产后包装,但未能举证说明案涉商品正反面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原因。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举证,不能认定案涉普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被告对案涉普洱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标识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未能举证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真实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欺诈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导,应承担3倍赔偿。被告赔偿后有权向案涉茶叶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从证据看,京东商城已对销售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审查,也提供了案涉商品准确的商家及厂家信息,并就案涉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故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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