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联传媒资讯】一男子专买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恶意维权”,因商品缺乏中文标签,以此主张10倍赔偿,司法认为这仅仅属于标识瑕疵,但产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亦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会获得支持。
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般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法院会严肃把握好司法准绳,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当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并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
二是从打击效果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规范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而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但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三是从目前的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更有甚者对某产品进行打假并获得赔偿后,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治恶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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