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停止征收!

时间:2018-01-18 13:34:09编辑:梓沐来源:互联网

印联传媒资讯】2018年1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执行进行了权威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停止征收!


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2015年6月份,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正式出台,并明确指出试点行业包装印刷行业。自此两年多以来,全国各地的包装印刷行业都被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统计,截止2017年12月,共有21个省份推行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然而自《环保税法》明确要求从2018年1月1日实行后,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否还须再额外进行收费的讨论便屡见不鲜。显然,原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规定在某些部分与新颁布的《环保税法》有重合之处,包装印刷行业将要面临着多重收费。


而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结束这一争论。即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2018年起停止征收!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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