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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邀请招标书模板

时间:2013-08-15 16:51:24来源:互联网

  【印联传媒内容摘要】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份关于仪器设备邀请招标书格式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可以参考到!

 

  一、 招标单位要求:

  1、主机及附件:按原制造厂的标准、型号、规格及全套原装附件标配。具有备查登记号。

  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清。

  3、报价方式:人民币或美元

  4、质量保证期一年以上

  二、投标标书要求:

  1、标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标书内容:

  (1)具有法人资格,国内注册专业生产、经营(投标设备名称)符合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资格。

  (2)公司情况介绍、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投标人证明、厂家对本次项目的专项授权及承诺书等有效资质证明。

  (3)报价(含运输、安装、调试费)一览表

  (4)设备配置分项明细及价格表

  (5)服务(包括售后)承诺;

  3、投标文件须密封并在封口加盖公章

  三、评标与定标

  招标人首先对投标人的实力、信誉、价格、业绩及服务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定,在投标人所投标书完全符合招标书的情况下以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对未中标人,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标书不退回。

  四、其他要求:

  1、投标标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参与投标即视为对本邀标书要求的接受。

  2、请投标人务必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严格遵照标书内容应标,投标书不符合邀标书的要求即视为废标。

  3、投标人自2010年04月02日上午9:00起至2010年04月08日上午11:00止,到南京工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明德楼318室,联系人:裘爱杭,电话:025-58139229)领取招标邀请书,逾期不候。

  4、本标书按中标金额的0.3%收取中标人招标工本费及专家评审费。

  五、 投标时间、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地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本文由印联传媒小新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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