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以差异化方式开征VOCs排污费

时间:2016-01-12 14:18:57来源:互联网

  【印联传媒网讯】据悉,近日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分阶段调整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差别化征收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一)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责任编辑:魏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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