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骑车撞到广告牌受伤,广告设置方赔了3万

时间:2017-12-26 10:49:50编辑:河小澈来源:互联网

印联传媒资讯】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因户外广告牌导致的事故。不过,我们常听说的事故,一般都是户外广告牌倒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今天分享的事故案例,则是一人骑车撞到广告牌,导致受伤。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据了解,此前,陈某清晨骑车去上班,途中撞到非机动车道上一处广告牌的底座,导致门牙断掉、视网膜脱离。陈某将设置广告牌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1月27日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涉案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受害人获赔3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陈某摔伤和广告牌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经常上下班的路段,骑行过程中因未能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并造成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对自己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进行为期一月的宣传活动,该广告牌为该公司活动时所放置,不能确定撤掉广告牌的时间。几位证人出庭证明该广告牌位于非机动车道上,直至2016年“三八节”仍存在于非机动车道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的证言及关于细节的描述,能够认定陈某摔伤和广告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公司将广告牌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了他人对公共车道正常、合理使用,且因其行为对陈某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本案属于无过错责任,过错并非该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TT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据悉,二审法院日前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事件也给我们广告快印行业一个警示,我们在为客户设计安装广告牌时,一定要规范广告牌的尺寸、安装场所等,帮避免客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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